【誘拍裸照】藉口物色模特兒拍照肆意非禮4少女 舞台劇導演黃嘉威承認非禮等18項罪
發布時間: 2021/03/05 14:29
最後更新: 2021/03/05 18:46
現年39歲的舞台劇導演黃嘉威,涉於2014年起,4年間透過網上平台認識4名13至15歲少女,黃自稱是攝影師,正物色女模特兒拍照,並分別相約4人到賓館拍照,期間要求少女穿上內衣及擺出性感姿勢,又與其中1名少女共浴時拍照,稱以男友視角拍攝。期間黃又與部分少女要求性交及口交,並將過程拍下相片及影片。其中1名少女於17歲時將事件告知男友,涉案黃嘉威事後被捕,今(5日)於高等法院承認非禮及非法性交等共18項控罪,還押至3月25日判刑。
被告黃嘉威(39歲),今承認10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、6項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、1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1項非法性交罪。
事發於2014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間,涉及4名事主A、B、C及D,事發時13至15歲,其中A涉及6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2項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。
控方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記錄,2007至2018年為演員,之後成為導演及製片,2018年於中學教授話劇。被告單身,與家人同住。
代表律師求情指,被告對事件感到莫大悔意,被告承認控罪省卻法庭處理時間及受害人出庭之需要,望法官作少許判刑扣減。
代表律師並呈上109封求情信,分別由家人、朋友及服務過的義工團體撰寫,內容均指被告對社會不為餘力及作出貢獻。代表律師指,被告以其專長幫助他人,在朋友眼中是好人,被告犯下本案,友人均感震驚,對於被告的將來及前途受一定影響感到婉惜,相信被告已深得教訓及反思,望法庭輕判。
基於須替其中1名事主索取創傷報告,法官押後判刑至3月25日,等候有關報告,同時替被告索取心理報告。
案情指,A於2014年初13歲時透過網上平台認識被告,當時被告自稱是攝影師,正物色女模特兒,A同意及於同年7月應約到荃灣一賓館拍照。A最初穿上衣服,被告其後要求她換上性感內衣,並指導她擺出性感姿勢拍照,最終A被要求脫光衣服,由被告拍下裸照。
其後被告替A蒙上眼睛,並要求替他口交,A於不自願下照辦。及後,被告多次相約A拍照及要求口交,A因已習慣而未有反抗。及至A16歲時,被告得知她與男友有性行為,亦要求與A性交,A同意,自此至17歲時,A每月與被告性交1次。
及後男友發現被告與A的whatsapp對話而報警,警方安排A赴約時拘捕被告,警方並於其手機及電腦發現涉及4名事主的裸照,以及口交和性交片段,涉案相片共3,488張,片段則共40段,因而揭發案中另涉3名事主。被告警誡下稱相片及片段均自用,並沒有向外流出,並稱不知道部份少女未滿16歲。
其餘3名事主分別於Instagram認識被告,被告同樣聲稱物色模特兒,分別相約到賓館拍照,其中B於拍照後與被告性交,事後獲酬1,000元。
另一名事主D曾於賓館內應被告要求共浴,期間被告拍照及觸摸D的胸部10秒,D問及原因時,被告表示欲從男友視角拍照,經過5小時拍攝過程後,被告給予D 2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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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